一、 辦理事項:股東開戶–填留印鑑卡與附ID
二、 辦理事項:辦理經由券商購得或集保領回過戶
三、 辦理事項:股票過戶–上市/非上市股票私人間直接讓受
四、 辦理事項:辦理股票贈與過戶
五、 辦理事項:辦理股票繼承過戶
六、 辦理事項:辦理法院拍賣或強制執行
七、 辦理事項:辦理信託過戶
八、 董監、經理人、監察人等股票之轉讓方式(依證交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逕自公司董監、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分之十之股東購得,其股票之轉讓)。
九、 辦理事項:辦理質權設定
十、 辦理事項:辦理質權撤銷
十一、 辦理事項:辦理已過戶股票掛失
十二、 辦理事項:辦理未過戶股票掛失
十三、 辦理事項:辦理撤銷掛失股票
十四、 辦理事項:辦理補發掛失股票
十五、 辦理事項:辦理印鑑更換
十六、 辦理事項:辦理戶名變更
十七、 辦理事項:辦理印鑑掛失
十八、 辦理事項:申請法定代理人消滅--股東已滿二十歲或已婚或解除禁治產宣告
十九、 辦理事項:申請通訊地址或戶籍地址變更
二十、 辦理事項:申請股東印鑑證明
二十一、 辦理事項:申請持有股份證明
二十二、 辦理事項:領取現金股利及增資股票
二十三、 辦理事項:支票變更相關事宜
二十四、 辦理事項:辦理舊股票換新股票
二十五、 辦理事項:申請零股股票合併千股
二十六、 辦理事項:盈餘股票放棄緩課稅

一、 辦理事項:股東開戶–填留印鑑卡與附ID

具備文件:

  1. 股東印鑑卡一張。
  2. 國民身分證影本、外國人之居留證或護照、法人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一份。
  3. 未成年或禁治產股東,印鑑卡應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簽名或蓋章。
備 註:
  1. 法定代理人為父母雙方,故未成年者之印鑑卡需蓋上父母及小孩的印鑑,另附上父母雙方的身分證影本及小孩的戶口名簿影本;若只留存一方印鑑,則另一人需填寫他方同意書。
  2. 法人之印鑑卡上可加蓋負責人之印鑑。
  3. 印鑑卡留存簽名式或印鑑,得以簽名或蓋章其一方式為之即生效力。
  4. 股東留存印鑑及簽名以一式為限。
  5. 採簽名方式辦理股票事務,須提示國民身分證親赴本公司當場簽名。

二、 辦理事項:辦理經由券商購得或集保領回過戶

具備文件:

  1. 出讓人原留印鑑﹙已蓋妥或經由券商購得或集保領回者免﹚。
  2. 受讓人印鑑﹙舊戶為原留印鑑﹚。
  3. 股票﹙背面須蓋章﹚。
  4. 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一份﹙舊戶免附﹚。
  5. 股東印鑑卡一張﹙舊戶免附﹚。
  6. 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
  7. 買進報告書或集保領回券商證明文件。
備 註:
  1. 集中保管領回之股票,於領回自行辦理過戶者,買進報告書或其他證明文件應由保管單位加蓋領回日戳。
  2. 法人應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 建議:若由集中交易市場買進之股票,則不需領回,由集保公司統一向股務機構辦理過戶。

三、 辦理事項:股票過戶–上市/非上市股票私人間直接讓受

具備文件:

  1. 出讓人原留印鑑。
  2. 受讓人印章(舊戶為原留印鑑)。
  3. 股票(出受讓人都須蓋章)。
  4. 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
  5. 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出受讓人都須蓋章,應填明轉讓股票號碼及股數)。
  6. 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一份﹙舊戶免附﹚。
  7. 股東印鑑卡一張﹙舊戶免附﹚。
備 註:
  1. 出讓人與受讓人不得為二等親以內親屬間股票之轉讓。
  2. 上市股票轉讓必須符合不超過該證券壹仟股及前後兩次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
  3. 不經由證券市場買賣之上市股票,應按買賣日前一日該種類股票市場收盤價為準。
  4. 何謂一等、二等親屬關係?(民法第967,968條)
    一等: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二等:祖父母、兄弟姐妹、孫子女、及其配偶。
  5. 依證交法第 22 條之 2 第 1 項第 3 款逕自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數 10 % 之股東購得,須另檢附由台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下載之申報轉讓日報表。


四、 辦理事項:辦理股票贈與過戶

具備文件:

  1. 贈與人原留印鑑。
  2. 受贈人印章﹙舊戶為原留印鑑﹚。
  3. 股票(出受讓人都須蓋章)。
  4. 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出受讓人都須蓋章,應填明轉讓股票號碼及股數)。
  5. 稅捐機關出具之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及影印本一份。
  6. 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一份﹙舊戶免附﹚。
  7. 股東印鑑卡一張﹙舊戶免附﹚。
備 註:
  1. 下列情形為贈與:
    1. 未成年人購買股票,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2. 配偶間及二等親以內親屬間股票之轉讓。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上述支付款項之證明,仍需向國稅局申請後,檢附國稅局核發之證明文件再向本行辦理贈與過戶。


五、 辦理事項:辦理股票繼承過戶

具備文件:

  1. 股票繼承人之印鑑。
  2. 股票繼承人印鑑卡每人一張﹙舊戶免附﹚。
  3. 股票繼承人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一份。
  4. 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受讓人須蓋章)。
  5. 被繼承人股票(受讓人須蓋章)。
  6. 繼承系統表。
  7. 遺產分配協議書或股份分配協議書。
  8. 股票繼承人現在部分戶籍謄本。
  9. 所有繼承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證明書正本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繼承人為未成年人時,應加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外國股東應檢附護照、居留證或經本國駐外單位簽證之身分證明文件。
  10. 稅捐機關出具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
  11. 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及委託書。
備註:
  1. 繼承順位父母之一歿配偶及其小孩。
  2. 未成年小孩,請加蓋法定代理人印章及附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
  3. 繼承系統表及分配協議書上應蓋妥所有繼承人印鑑。
  4. 遺產稅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書上股數應與繼股數相符。
  5. 股東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應為本國國民),須另檢附受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委託書。
  6.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戶籍之國外繼承人須提具足以證明合法繼承之文件。
  7. 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之人民,應檢具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繼承關係證明文件暨大陸當地公證機關出具之繼承關係公證書或證明文件。
  8. 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者,應另附法院備查之拋棄繼承證明文件。

六、 辦理事項:辦理法院拍賣或強制執行

具備文件:

  1. 受讓人印章(舊戶為原留印鑑)。
  2. 股東印鑑卡一張﹙舊戶免附﹚。
  3. 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一份﹙舊戶免附﹚。
  4. 拍得之股票及過戶聲請書 股票及過戶聲請書出讓人蓋章欄,得以法院權利移轉證明代替之。
  5. 法院拍賣筆錄及權利移轉證明。
  6. 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
  7. 填具過戶聲請書並在股票背面受讓人欄簽名或蓋章。
備註:
  1. 股票及過戶聲請書出讓人蓋章欄,得以法院權利移轉證明代替之。

七、 辦理事項:辦理信託過戶

具備文件:

  1. 委託人及受託人應填據過戶聲請書及於股票背面簽名或蓋章,受託人自證券集保領回者,應檢附領回之證明文件,並由受託人於過戶聲請書及股票背面受讓人欄簽名或蓋章。
  2. 檢附信託契約或遺囑,以及稅務機關有關證明文件。
  3. 受託人變更者,並應檢附變更事由相關文件辦理名義變更。
  4.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份之受益人為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時,應檢附稅務機關有關證明文件。
  5.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依法歸屬委託人者,應檢附足資證明信託關係消滅之文件。
  6. 信託財產歸屬非委託人者,應加附稅務機關有關證明文件。
備註:
  1. 以集保之股票為信託標的者,其信託之表示及記載事項,應依有價證券集保帳簿劃撥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2. 信託契約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於變更時,依規定亦應課徵贈與稅。

八、 董監、經理人、監察人等股票之轉讓方式(依證交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逕自公司董監、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分之十之股東購得,其股票之轉讓)。

具備文件:

  1. 讓受雙方均應於過戶聲請書股票背面蓋章或簽名。
  2. 檢付證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下載之申報轉讓日報表及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
  3. 讓受雙方其一為舊戶時,請蓋原留印鑑或原留簽名。
  4.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舊戶免附) 5.印鑑卡一張(舊戶免附)。
備註:
  1. 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自申報主管機關生效日後,向非特定人為之。
  2. 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每一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後,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但每一交易日轉讓股數未超過一萬股者,免予申報。
  3. 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內,向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特定人為之。
  • 經由前項第三款受讓之股票,受讓人在一年內欲轉讓其股票,仍須依前項各款所列方式之一為之。
  • 第一項之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 董監轉讓持股超過二分之一時,當選失效(不含未公開發行公司之董監)。

九、 辦理事項:辦理質權設定

具備文件:

  1. 出質人原留印鑑或原留簽名。
  2. 質權人印鑑(已於股票背面及設定書上蓋妥印章者免附)。
  3. 股票。
  4. 股票質權設定申請書。
備註:
  1. 股票質權設定有關孳息之領取應於「股票質權設定申請書」內約定由出質人或質權人領取。
  2. 應留存質權人之聯絡人及電話。
  • 建議:若股票已存入集保,可由原證券商之集保櫃檯辦理“集保質設”可免除運 送股票遺失之風險,並縮短質設手續的辦理日程。

十、 辦理事項:辦理質權撤銷

具備文件:

  1. 出質人原留印鑑或原留簽名﹙已蓋妥者免附﹚。
  2. 質權人原留印鑑(股票背面及設定書上蓋妥印章者免附)。
  3. 股票。
  4. 股票質權撤銷申請書。
備註:
  1. 質權設定期間所生孳息如未領者,須於股票質權撤銷申請書內表明孳息由出質人或質權人具領。
  2. 股票若已辦過印鑑掛失時,應即提示股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十一、 辦理事項:辦理已過戶股票掛失

具備文件:

  1. 印章(舊戶為原留印鑑)。
  2. 治安單位出具之報案證明書或報備證明書。
  3. 印鑑卡一張(舊戶免附)。
  4. 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一份﹙舊戶免附﹚。
  5. 股票掛失通知書。
  6. 委託書(自然人委託辦理時)。
  7. 申請函及委託書(法人辦理時)。
備註:
  1. 股票號碼不詳者可向股務單位查詢(限現股已過戶股票)。
  2. 持資料至治安機關備案並取得報案證明。
  3. 掛失股票應出示身分證正本親自辦理(委託他人辦理時,自然人應出具委託書,法人應出具申請函,並加蓋原留印鑑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4. 憑報案證明至代理部填妥掛失通知書再由代理部開立掛失文。
  5. 五日內憑掛失文至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6. 再依公示催告去法院申請民事裁定文(自留)後(約一星期)再登報買三份留存(法院、代理部及股東各留一份報紙)。
  7. 將公告催告、收據影本及報紙送交代理部登記整存檔。
  8. 股東依裁定文判決期滿(6個月)後三個月內,持報紙及民事裁定文至法院申請除權判決後將除權判決文送至代理部並填妥掛失補發通知書申請補發股票。
  9. 股票在公示催告中者有關其從屬權利(現金股利、配股)應待補發股票後再為發給。
  10. 若有繼承,需同時辦理。

十二、 辦理事項:辦理未過戶股票掛失

具備文件:

  1. 印章(舊戶為原留印鑑)。
  2. 治安單位出具之報案證明書或報備證明書。
  3. 買進報告書(成交單或交付清單)。
  4. 證券商出具之股票號碼證明單(加蓋證券商公司名稱)。
  5. 印鑑卡一張(舊戶免附)。
  6.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舊戶免附)。
  7. 股票掛失通知書。
  8. 委託書(自然人委託辦理時)。
  9. 申請函及委託書(法人辦理時)。
備註:
  1. 股票在公示催告中者有關其從屬權利(現金股利、配股)應待補發股票後再為發給。
  2. 若有繼承,需同時辦理
  3. 証券商出具之股票號碼交付清單須加蓋"集中保管證券領回日戳"。

十三、 辦理事項:辦理撤銷掛失股票

具備文件:

  1. 原留印鑑或原留簽名。
  2. 股票掛失撤回通知書。
  3. 撤銷股票掛失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或撤回除權判決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尚未至法院辦理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者免﹚。
  4. 委託書(自然人委託辦理時)。
  5. 申請函及委託書(法人辦理時)。
備註:
  1. 若已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應先向法院撤銷連同銷撤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向原掛失股務單位辦理撤銷。

十四、 辦理事項:辦理補發掛失股票

具備文件:

  1. 原留印鑑或原留簽名。
  2. 法院之除權判決書正本(銀行看過,若有別家需要會歸還)。
  3. 股票掛失補發通知書。
  4. 委託書(自然人委託辦理時)。
  5. 申請函及委託書(法人辦理時)。
備 註:
  1. 加蓋原留印鑑之委託書﹙自然人委託他人辦理補發時須附﹚。
  2. 加蓋原留印鑑之申請函﹙法人股東申請補發時須附﹚。

十五、 辦理事項:辦理印鑑更換

具備文件:

  1. 原留印鑑及新印鑑。
  2. 全部股票(非第一手股票背面,原印鑑蓋出讓人處,新印鑑蓋受讓人處)。
  3. 股東印鑑卡二張。
  4. 印鑑更換申請書。
  5. 如委託他人辦理,應附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備註:
  1. 股東填寫印鑑更換申請書,應填持有股票號碼及股數並加蓋原印鑑及新印鑑。
  2. 股票為第一手者免附。
  3. 非第一手股票背面,原印鑑蓋出讓人處,新印鑑蓋受讓人處。
  4. 新印鑑於辦妥後次日生效。

十六、

辦理事項:辦理戶名變更

具備文件:

  1. 原留印鑑。
  2. 新印鑑。
  3. 全部股票。
  4. 戶籍謄本正本、主管機關核准函或變更名義證明文件。
  5. 身分證正本或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證明書正本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6. 股東印鑑卡二張。
  7. 戶名變更申請書。
  8. 如委託他人辦理,應附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9. 法人應檢附申請函,並加蓋變更登記表留存之公司印章及負責人印章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並註明與正本相符,負責人身份證明文件
備註:
  1. 變更原因分下列三項:
    (1)自然人名字更改(應檢附戶籍謄本)。(2)法人名稱更改。(3)夫妻聯合財產中,妻之股票經稅捐稽徵機關證明得變更為夫方名義者(免填印鑑更換聲請 )。
  2. 股票背面,原留印鑑蓋出讓人處,新留印鑑蓋受讓人處。
  3. 除本人聲明當日生效者外,於次日生效。
  4. 委託他人或以通訊辦理者,自然人須檢附身分證正本或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證明書正本(留簽名需本人攜帶身分證辦理);外國股東應檢附本國駐外單位簽證之身分證明文件。
  5. 股東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應為本國國民),須另檢附受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委託書。
  6. 法人股東須檢附申請函,加蓋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留存之公司印章及代表公司負責人印章,並加附變更登記表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及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十七、

辦理事項:辦理印鑑掛失

具備文件:

  1. 新印鑑。
  2. 全部股票。
  3. 身分證正本或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證明書正本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4. 股東印鑑卡二張。
  5. 掛失申請書。
  6. 如委託他人辦理,應附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7. 法人應檢附申請函,並加蓋變更登記表留存之公司印章及負責人印章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並註明與正本相符,負責人身份證明文件
備註:
  1. 掛失印鑑於辦妥後次日生效,可依需要聲明“當日生效”。
  2. 法人股東須檢附申請函,加蓋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留存之公司印章及代表公司負責人印章,並加附變更登記表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及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3. 若為更改姓名,另需備有載明更改姓名紀錄之戶籍謄本影本乙份。
  4. 股東以通訊辦理者,本國股東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或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證明書正本,外國股東應檢附護照或經本國駐外單位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
  5. 股東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應為本國國民,並應檢附受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委託書。
  6. 因股票送存集保或質權中或賣出,得免提示,但設質股票經解質,應即提示股票辦理變更。

十八、

辦理事項:申請法定代理人消滅--股東已滿二十歲或已婚或解除禁治產宣告

具備文件:

  1. 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原留印鑑或原留簽名
  2. 全部股票
  3. 股東身份證影本一份或撤銷禁治產宣告判決證明
  4. 股東印鑑卡一張
  5. 印鑑更換申請書
備註:
  1. 有原留印鑑以印鑑更換方式,否則以印鑑掛失方式處理。
  2. 未成年股東已滿二十歲或結婚該股東檢附撤銷禁治產宣告判決確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十九、

辦理事項:申請通訊地址或戶籍地址變更

具備文件:

  1. 原留印鑑
  2. 住址變更通知書或其他書面申請資料
備註:
  1. 恕不接受電話更改,,因需留存書面資料。
  2. 尚未填留印鑑卡之股東(如透過集保公司統一辦理過戶或發行公司新開戶員工…)欲地址變更時,應繳送國民身份証影本及填寫新地址之印鑑卡各一份即可,無須另填地址變更通知書。

二十、

辦理事項:申請股東印鑑證明

具備文件:

  1. 原留印鑑。
  2. 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原印鑑蓋出讓人)或股東印鑑證明書。
備註:
  1. 第一手股票時使用。
  2. 送存集中保管公司時使用。

二十一、

辦理事項:申請持有股份證明

具備文件:

  1. 原留印鑑。
  2. 持股證明申請書。
備註:
  1. 若繼承人欲申請被繼承人之持股證明,應檢附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或死證明書)及繼承人戶籍謄本(證明申請人為其法定繼承人)並加蓋繼承人印章。
  2. 若辦理繼承須附繼承人身份證影本一份。

二十二、

辦理事項:領取現金股利及增資股票

具備文件:

  1. 原留印鑑或原留簽名。
  2. 股票股利(股票),現金股利(現金)領取單。
  3. 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一份﹙舊戶免附﹚。
  4. 印鑑卡一張﹙舊戶免附﹚。
備註:
  1. 原股票質權設定者須注意是否應檢附質權人出具之『設質孳息領取同意書』。
  2. 集保設質者,蓋妥質權人原留印鑑後,由證券商送交集保公司核印,再將上述同意書交付本公司。
  3. 僑外股東領取股票時,須先將稅款結清。
  • 建議:現今帳簿劃撥已實施,可由股務代理機構直接於增資配股發放日當天劃撥入指定本人集保戶,可免除來回奔波及郵寄遺失之風險。

二十三、 辦理事項:支票變更相關事宜

具備文件:

  1. 原留印鑑。
  2. 支票。
  3. 支票變更相關事宜申請書(須加蓋股東原留印鑑)。
備註:
  1. 申請書須加蓋原留印鑑。

二十四、 辦理事項:辦理舊股票換新股票
  1. 原留印鑑或原留簽名。
  2. 舊股票。
  3. 股票換發聲請書。
  4. 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原印鑑蓋出讓人)或股東印鑑證明書。

具備文件:

備註:
  1. 全面換發(公司更名、合併)。
  2. 毀損。

二十五、 辦理事項:申請零股股票合併千股

具備文件:
  1. 零股不定額股票。
  2. 股票換發申請書(蓋原印鑑)。
  3. 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原印鑑蓋出讓人)或股東印鑑證明書。
備註:
  1. 零股合併之股票限同一股東持有。
  2. 已過戶之股票。

二十六、

辦理事項:盈餘股票放棄緩課稅

具備文件:

  1. 原留印鑑。
  2. 股票。
  3. 盈餘股票放棄緩課聲請書。
備註:
  1. 放棄緩課股票票面金額應列入放棄緩課年度所得申報。